|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衡德群、王攀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08:16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一终字第00056号 |
抗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衡德群,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攀,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修武县城关镇农机局家属院。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24日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兵兵,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衡德群、王攀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衡德群、王攀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斐、王春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衡德群、王攀及辩护人马继海、原兵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明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