琚新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19:13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吉刑初字第2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琚新建,又名琚向东,男,34岁。 辩护人陈华捷,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琚新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霞、高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琚新建及辩护人陈华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琚新建驾驶豫UN8330号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吉利区北环路柿花沟2桥处,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及其所赶羊群发生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及部分羊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琚新建即开车将张某某送往济源市坡头卫生院抢救,后又将其送至济源市人民医院抢救,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琚新建于2月13日9时到吉利区交警队投案自首。该事故经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琚新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也未标明位置,琚新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2013年4月8日,琚新建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琚新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21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写出书面谅解书对琚新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琚新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另查,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琚新建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侯冬某、张某某、侯继某、吴某某的证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的鉴定意见书、对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琚新建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济源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证、病历;洛阳石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卷宗内存档的济源市公安局的拘留证明、济源市看守所的释放证明、济源市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琚新建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签订的调解协议以及收条、谅解书;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琚新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新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琚新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新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刑终字第31号判决书中第二条琚新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琚新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君芳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