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国兴故意杀人一案强制医疗决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9:33:14 |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强制医疗决定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139号 |
申请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薛国兴,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被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于2013年6月10日被释放,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精神病研究所接受治疗。 法定代理人薛亚辉,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系被申请人薛国兴次女。 诉讼代理人杨君山,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修检刑医申〔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薛国兴强制医疗。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代理检察员张搏韬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薛国兴的法定代理人薛亚辉及诉讼代理人杨君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机关认定:2013年3月6日22时许,被申请人薛国兴以其妻梁xx当天中午不为其父母做饭,加之近几年来其一直怀疑梁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铁棍对梁xx身体多部位进行击打,并致梁xx死亡。后被申请人薛国兴吞服大量安眠药,并割伤手腕欲自杀。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薛国兴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该事实,有证人薛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薛国兴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强制医疗,申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薛国兴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所认定被申请人薛国兴实施故意杀人及患有精神病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对被申请人薛国兴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22时许,被申请人薛国兴在其家卧室看电视期间,想起当天其妻梁xx不为其父母做饭之事,加之近几年来其一致怀疑梁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其家客厅沙发下拿出一根铁棍对躺在卧室床上的梁xx胸部击打,梁xx从床上起来后,被申请人薛国兴继续对梁xx胸部、背部、头部等身体多部位击打,将梁xx打翻在地,并致死亡。后被申请人薛国兴吞服大量安眠药并割伤手腕欲自杀,次日中午被去其家的其弟薛二x发现,薛二x拨打120对被申请人薛国兴施救。 2013年5月8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被申请人薛国兴作案时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梁xx家属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5月3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薛国兴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薛国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曹xx证言,2013年3月7日中午,其在自家门口坐时,见薛二x拍薛国兴家门几下后拿钥匙将门打开了,一会儿,医院救护车停到了薛国兴家门口。 2.证人薛二x证言,其长兄薛国兴与梁xx系再婚家庭,共同生活十多年了,其间发生过吵打,子女均在外工作或者上学,平时就他们二人在家居住。2013年正月十四(2013年2月23日)左右,薛国兴称梁xx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他准备找证据,并称发现情况后与其联系以带人去作证,同时告诉其了他家钥匙在母亲家的存放位置。2013年3月7日中午,其到薛国兴家叫他为母亲做饭,因无人应答,便使用钥匙打开了院门,屋门未锁,其进去后发现梁xx下身赤裸在西卧室地上躺着,身下地面有不少血迹,像是不行(死亡)了,薛国兴背靠床西边坐在地上,其喊他两声,无反应,遂先后拨打了120与110,后薛国兴被送往医院抢救。 3.证人李xx证言,其与丈夫原来是单独居住生活,后因丈夫有病,便由四个儿子轮流负责做饭。2013年3月7日11时30分,其与长子薛国兴打电话让他来做饭,他一直不接听,其到他家叫门,也无人应答,其又让四子薛二x与他大嫂联系,还是无人接听,后其让薛二x去找薛国兴,自己回家做饭了。做过饭后,其又去薛国兴家时,被薛二x拦住不让进屋,并要求其离开,其先后到薛二x家及自己家后,又返回去了薛国兴家,见公安局的人在场,并且还不让其进屋,后其女儿薛三x又将其送回家了。薛国兴内向,认死理,爱钻牛角,最主要是疑心重,总怀疑他妻子梁xx在外面有人,并打过梁xx,他与前妻就是为此离婚的。2012年夏天,其家人曾带薛国兴去焦作市人民医院看病,但他不认为自己有病,并将医院的病历都撕了。梁xx为人挺好的,未听闻她与村里哪个男的有啥关系。 4.证人薛三x证言,2013年3月7日12时许,其弟薛xx电话联系其称大哥薛国兴与嫂子梁xx出事了。其赶到薛国兴家时,小弟薛二x正在招呼急救车进去,他们进家后,其就去找母亲了,返回后,公安民警已到。后来听说薛国兴在医院抢救,梁xx已经死亡,具体情况其不清楚。薛国兴与梁xx系再婚,共同生活十多年了,刚开始他们夫妻关系还可以,后来薛国兴一直怀疑梁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发生过吵打。经咨询医生,薛国兴此举系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表现,家人带他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看病,他坚持自己没病,一人坐车回家了,后梁xx与他又来到该医院看病,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薛国兴不住院,所开药也没吃,其坚持让他看病,他因此又与其不说话。薛国兴自离婚后,精神状态就一直不太好,见人很少说话,精神时好时坏,整天绷着脸,疑心很大,一提到男女关系的事就想发脾气。 5.证人范四x证言,2013年3月7日12时许,其妻弟薛二x以他大哥薛国兴家有事而电话联系让其过去,其赶到后,见停辆救护车,进屋后,见梁xx躺在地上,身下有许多血,薛国兴靠着床坐在地上,医护人员正在为他检查,获知有呼吸后,被抬出送往了医院。薛国兴经常乱怀疑人,怀疑梁xx与别的男的有关系,还经常打梁xx,梁xx曾四五次到其家哭诉被薛国兴打了,他们二人平时关系不怎么样,薛国兴与前妻离婚也是此原因。 6.证人谢xx证言,2013年3月7日12时许,其与护士蒋xx乘120车到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接急诊,被一男的领进一家户的西卧室后,见床边有一男一女,男的斜靠着床坐在地上,左手腕有明显刀割伤,后被送往医院,女的躺在床边地上,身下都是血,已无生命体征。 7.证人蒋xx证言,与证人谢xx证言内容相互吻合,另证实卧室西墙地上有部摔开的粉色手机,机身、机壳、电池都不在一块儿。 8.证人抄x证言,2013年3月7日下午,其为一个左手腕被割断肌腱、血管等的病人做了手术,有关该病人所穿衣物被其脱下交给民警了,该衣服左口袋下面有血迹,在进手术间时就已存在。 9.证人薛xx证言,其长兄薛国兴怀疑妻子与别的男的有男女关系,并因此殴打妻子,二人于十几年前离婚。后薛国兴与梁xx再婚,起初他们感情不错,近几年薛国兴又怀疑梁xx与别的男的有不正当关系,并因此也打了梁xx。其发现薛国兴多疑、偏执后,认为他思想有问题,于2012年6月曾带他到温县精神病医院看过病,被诊断为偏执加幻想,后听梁xx说薛国兴又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就诊过三四次。 10.证人陈xx证言,其姐梁xx十多年前与薛国兴再婚,刚结婚前几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近两年,梁xx几次说过薛国兴打她了,原因是怀疑她在外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她说过要去给薛国兴看病。其感觉薛国兴脾气比较执拗。 11.证人王xx证言,梁xx系其丈夫陈xx之姐,原名陈xx,2002年与薛国兴再婚。因薛国兴比较迷信,以“陈xx”音译“下沉的xx”,让改名为梁xx。2011年下半年,梁xx与薛国兴一起去了厦门打工,2012年5月,她一人返回,其询问原因时,梁xx称2012年春节薛国兴回家过年返回厦门后,怀疑此期间老家有人到厦门找她,并用皮带抽打她问是否与谁有不正当关系,她被打的受不了了,就承认了好几个男的,后薛国兴逼她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了下来,她因此返回,并让其看了那个笔记本,还让其看了她的背部,其见有几道像是被抽的血痕。听梁xx讲他们去厦门打工就是因为薛国兴怀疑她与村里的男的有男女关系,想到外地避嫌的。 12.证人徐xx(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村党支部书记)证言,其村里人反映薛国兴经常怀疑梁xx与同村男的有不正当关系,不让梁明霞与异性接触说话,还不断打梁xx,他与前妻就是为此离婚的。其未听闻梁xx在村里有任何男女作风问题。薛国兴与邻里关系不好,说话不对他心思,就会与人家争吵。 13.证人王二x(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村妇女主任)证言,薛国兴与梁xx夫妇关系还不错,就是最近时有吵架。薛国兴应该有疑心病,轻易不让梁xx和别人多讲话、多接触。 14.证人闫xx证言,其与薛国兴两家系东西邻居,薛国兴经常在外面说他妻子梁xx与村里的好多男的有不正当关系,发现梁xx与村里男的说话,回家就打梁xx。梁xx在村里口碑可以,其未听闻村里人议论她的是非。 15.证人薛五x证言,其与薛国兴两家相距不远,听村里人说薛国兴很说他妻子梁xx生活作风不好,与村里多名男的都有不正当关系,但其所了解情况是梁xx作风正派。 16.证人薛六x证言,其同村薛国兴与梁xx系再婚,结婚前两年,他们夫妻感情很好,后来薛国兴怀疑梁xx有作风问题,还不让梁xx与别人说话,一说话就吵架,2013年3月7日13时许,其听说薛国兴把梁xx杀了。其另听说薛国兴与前妻就是因为怀疑有外遇才离婚的,其未听说梁xx有作风问题。 17.证人薛七x证言,2013年3月7日16时许,其听同村村民说薛国兴把他妻子梁xx打死了。 18.证人刘xx证言,薛国兴系其同事,六七年前因心脏病回家休息了。原来上班期间,性格比较孤僻,不好与人交往,不同于常人,听他妻子说他患有抑郁症,经常怀疑人家外面有人,其听说他与前妻就是为此离婚的。 19.被申请人薛国兴供述,其与梁xx在老院居住期间,梁xx经常趁其睡觉时去另一卧室,并从外将其卧室门插住,其因此怀疑她与别的男人有关系。2012年七八月份,其从北京返回后,梁xx长时间不为其开门,其怀疑有人跳墙,经询问,她讲与同村的5个人有男女关系,并为人家做饭了。因家人都不相信,并说其有神经病,还曾带其去看病,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2012年9月,其与梁xx在厦门打工期间,经其皮带等抽打审问,梁xx也承认与同村5个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为其写有以后好好做人的保证。其准备假以去西安玩耍而逮到其家找梁xx的男人,将自家钥匙放母亲家一把,并告知了薛二x,以让薛二x去作证人。2013年3月6日或7日的一天中午,其与梁xx去其母亲家吃饭时,其让梁xx做饭,她不做,气哼哼地走了。当晚10时许,其与梁xx在卧室看电视期间,想到中午做饭的事,以及梁xx平时的作风问题,就到小客厅沙发处拿根一米长、三四公分粗的六棱铁棍去打梁xx,打梁xx胸部一下后,梁xx边喊“国兴”边起来顺西墙边走了,其持铁棍又往她身上打,将她打倒在卧室地上。殴打先后持续有四五分钟,记得打过她胸部、颈部与背部,见流有血。其将铁棍放回到沙发处后去割腕自杀,梁xx喊让救她,其称:“我割腕了”,“你命大的话你活,我命大的话我活”,后自己又吃了三四十片安眠药。 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位于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村薛国兴家,该家由北屋、院门及院墙构成封闭独院,院门、屋门及门锁与窗户均完好。北屋进门南客厅沙发下有一根长96.5厘米的六棱铁质撬杠,撬杠头部有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靠南客厅南墙窗户有一张餐桌,餐桌东西两侧各有一把椅子,西侧椅子下有4板药品包装锡纸,每板10片,均已无药片,锡纸上均有“艾司唑仑片”字样,其中一个包装锡纸上有血迹,拍照后实物提取。中心现场位于北屋西南角卧室,该卧室门锁亦完好,卧室中间地板上有一具女尸。卧室内顶西墙顺北墙为床铺,床单及棉被上有血迹,拍照后剪取;床上靠东墙有一电视柜,柜南侧电视机下方有电视摇控器等物品,电视摇控器面板上沾附有血迹,床南侧靠西墙有床头柜,上有喷溅状血迹,床头柜南侧单人沙发后墙上有抛甩状血迹,以上均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床南侧靠东墙纸箱与单人沙发之间有一双刃刀片,拍照后实物提取,刀片上沾满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卧室天花板亦有抛甩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 21.修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修)公(刑)鉴(法医)字[2013]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梁xx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头部及胸腹部等部位致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中头部、胸部及背部条状挫裂创及中空性皮下出血符合有质量较大、质地较硬的类圆柱形棍棒类所致。 22.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DNA)字[2013]25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支持卧室西墙、屋顶、靠西墙床头柜、南客厅地面血鞋印、撬杠及被申请人薛国兴右侧皮鞋鞋底上的血迹系梁xx所留;除薛国兴左侧皮鞋鞋底上的血迹未检出STR基因分型,以及撬杠上血迹不排除为梁xx与薛国兴共同所留外,现场其余血迹及薛国兴上衣、裤子上的血迹均系薛国兴所留。 23.户籍证明,被告人薛国兴出生于1955年12月18日,被害人梁xx出生于1970年8月10日。 24.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2013105号)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270号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薛国兴作案时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薛国兴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申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薛国兴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