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文生犯盗窃罪

2016-07-08 19:55
被告人刘文生犯盗窃罪
提交日期:2013-08-02 11:26:49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文生,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吸毒于2013年3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生犯盗窃、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一点多,被告人刘文生在平舆县双庙乡邢营村委八里岗东马X奎红薯种植基地,盗窃被害人马X奎200斤粉面。经鉴定,被盗粉面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文生在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武场营村李X玲家里,替本村村民赵X红的妻子购买李X玲200元的毒品,从中赚取四、五十元。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文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购买毒品是因为本村村民赵X红的妻子说毒瘾犯了,让其帮忙购买的,并且其并没有从中获取好处,只是吸了两口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一点多,被告人刘文生在平舆县双庙乡邢营村委八里岗东马X奎红薯种植基地,盗窃被害人马X奎200斤粉面。经鉴定,被盗粉面价值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文生供述,2012年11月中旬夜里1点多,我骑着电动车去邢营村东地找马X奎,我到地方后见马X奎没在那,于是我便把地里的粉面装进袋子里偷着带回家了,第二天中午十点多,我偷着把粉面带到八里岗村,在八里岗村以6元钱一斤的价格,分别把粉面卖给八里岗村民赵X蚂105斤(630元)、赵X毛55斤(330元)、赵X科40斤(240元)共计钱数1200元。

    2、被害人马X奎陈述,2012年11月份,我丢失了大约200斤粉面,我知道是给我看工地的刘文生偷的,感觉是自己人,所以没有报案。

    3、证人赵X蚂证明,2012年腊月里刘文生卖给我过粉面,4元钱一斤,我买了350元的,我当时不知道是刘X生偷的粉面,我还知道赵X毛、赵X科购买过刘文生的粉面。

    4、证人赵X毛证明,2013年春节期间,我购买过刘文生的粉面,我买了50斤,200元钱的,4元钱一斤,我知道赵X科还买过刘文生的粉面。

    5、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3)第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的200斤红薯粉面鉴定价格为1200元。

    6、双庙派出所证明,我辖区赵发科外出到新疆务工,具体去向不明。

    7、被告人刘文生的户籍证明。

    8、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自首材料。

    10、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

    11、抓获证明,刘文生在戒毒期间主动交待盗窃和贩卖毒品的事实,2013年5月3日将刘文生从驻马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到平舆县看守所关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刘文生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文生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因只有被告人刘文生的供述,没有赵X红及其妻子的相关证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文生帮人代购毒品且从中获利。故,关于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文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文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代理审判员   刘 艾 薇

                                      人民陪审员   张 晨 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晓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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