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朱红艳与上诉人蒋红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9:36:51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18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艳,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东城区新村路四巷178号副4号。 委托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红,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东城区民生花苑3号楼3单元4楼东户。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红艳因与上诉人蒋红离婚纠纷一案,朱红艳于2012年8月9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蒋远远由原告抚养,儿子蒋金刚由被告抚养,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该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朱红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夏,被上诉人蒋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