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侯保财与被上诉人杜丽丽、朱彦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9:44:29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2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侯保财,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丽丽,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彦林,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系杜丽丽之夫。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保财与被上诉人杜丽丽、朱彦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侯保财于2012年4月5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7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侯保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保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上诉人朱彦林,被上诉人朱彦林、杜丽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苗东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