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方诉张三阳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24:28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鲁民初字第643号 |
原告李方方,女,1982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蔺文龙,男,1977年2月24日生。 被告张三阳,男,1982年4月16日生。 原告李方方诉被告张三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富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方及委托代理人蔺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阳经本院依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方方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州打工相识,2008年5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8日在鲁山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12月21日婚生一女孩张亦萱。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在外吃喝玩乐,不关心原告,也不履行家庭义务。且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已经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亦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被告张三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广州打工相识,2008年5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8日在鲁山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12月21日婚生一女孩张亦萱。原、被告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有生气、吵架现象,期间,被告三次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请求原告对其不良行为给予谅解,但以上保证并没有使夫妻感情发生好的改变,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另诉讼中,1、通过本院对被告张三阳的询问,张三阳表示同意与李方方离婚,但要求有其本人抚养女儿张亦萱,李方方向其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精神抚慰金和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存在基础。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矛盾,没有通过正确方法予以化解,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原告李方方起诉离婚,被告张三阳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儿张亦萱年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20000元精神抚慰金和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张三阳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问题,本院已向被告示明,对自己的主张或辩解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被告张三阳未向本院提供夫妻存款的相关证据,且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无法对此予以处理。被告张三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方方与被告张三阳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亦萱由原告李方方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方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富兴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