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晚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9:04:03 |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147号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晚生,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晚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姗姗、张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段晚生窜至修武县城关镇赵厂村大队部西边杨x家,攀墙上到杨x家二楼阳台上,推窗入室,将杨x家一楼西南角卧室梳妆台上的1680元钱盗走。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段晚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段晚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晚生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服从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被害人杨x及其妻子张xx关于2013年6月28日八点多钟发现放在一楼西南角卧室梳妆台上小筐内的3000元现金被盗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2013年6月29日”修武县城关镇市场街杨x家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3.被告人段晚生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4.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段晚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户籍证明;6.修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2013年7月1上午7时许,该局民警在修武县城关镇大梁庄村段晚生家将其抓获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晚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晚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