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文庆诉薛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22:13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鲁民初字第251号 |
原告薛文庆,男,1935年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国立,男,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松,男,1969年农历12月8日生。 原告薛文庆诉被告薛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文庆及委托代理人牛国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文庆诉称,原告老伴早年去世,所养的五个子女 除老三哑巴外均已成家,现原告同哑巴儿子一同生活,原告的衣食生计基本全靠老三哑巴。十多年前原告同被告分家,三间砖木结构瓦房被告占用两间,下余归原告所有,桐树四棵(院内一棵,院外三棵)归原告以备后事所用。近几年因家务琐事被告与原告之间父子反目成仇,被告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无故找茬生事,不但把四棵桐树相继砍伐卖掉,还极尽侮辱原告使原告寒心之极。因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两副桐木土板(价值2000元);3、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自留地经营权的侵权。 被告薛松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伴范增云已经去世二十多年,所养的五个子女,长子薛铁良现在监狱服刑,次子薛松在家务农,三子薛哑巴因残疾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大女儿薛春凤及次女薛妞。五个子女除原告三子薛哑巴外均已成家。原告的衣食生计基本全靠老三哑巴。近几年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不仅不尽赡养义务还侮辱原告,被告把原告所种的桐树二棵卖掉(价值20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心理带来很大伤害,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现年过古稀且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被告理应对原告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桐木土板(价值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自留地的侵权,因原告无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薛松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1日支付原告薛文庆赡养费100元。 二、限被告薛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薛文庆桐木板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薛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富兴 审 判 员 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 程广辉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