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旗、席怀亮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11:59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吉刑初字第2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旗,男,44岁。 被告人席怀亮,曾用名卫昌伟,男,30岁。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旗、席怀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荣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旗、席怀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3日21时52分左右,在吉利区冶戌村西路,被告人郭旗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豫-Z5788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被告人席怀亮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豫C-ZB346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席某某由南往北行驶,双方行至郭某家门口时,两车相撞,造成郭旗、席怀亮均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旗、席怀亮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旗、席怀亮自行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郭旗一次性补偿席怀亮经济损失25000元,被告人席怀亮出具谅解书,对郭旗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mg/100ml,被告人席怀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旗、席怀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席某某、韦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郭旗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席怀亮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研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审核表、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证明、通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郭旗、席怀亮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旗、席怀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旗案发后主动补偿席怀亮的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席怀亮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旗、席怀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席怀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符 战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