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海涛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1 12:49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海涛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10-16 09:24:47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驻刑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海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峻峰,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四,又名陈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克南,又名张凯,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宝争,又名李国柱,男,1983年1月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23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罪,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文灿,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华伟,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3年9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3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镇源,绰号“小阳”,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明,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松果,绰号“丝瓜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保会,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孙科,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华军,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纪勇,绰号“老大”,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湘涛,绰号“套儿”,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上列被告人焦海涛、陈小四、张勇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彭华伟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克南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保争、于镇源、李海江、杨保会、孙科、张松果、张华军、杨纪勇、张湘涛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海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小四、张克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宝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彭华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被告人于镇源、李海江、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保会、孙科、张松果、张华军、杨纪勇、张湘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海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六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六元。被告人陈小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克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宝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彭华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于镇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海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保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孙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松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被告人杨纪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华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湘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海涛、陈小四、张克南、李宝争、彭华伟、于镇源、李海江、张勇以八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焦海涛、陈小四、张克南、李海江以四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焦海涛以其行为构成自首、19.8416万元钱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被判没收,李宝争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克南、李宝争、彭华伟、张松果四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焦海涛、陈小四、张克南、李宝争、彭华伟、于镇源、李海江、张勇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李宝争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西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峰

                                         审  判  员       左 崇 俊

                                         代理审判员       翟 冰 冰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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