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权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永民典当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0:52:47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民政局,住所地民权县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东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孝义,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东l00米北。 法定代表人苏效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建华,男,1970年8月5日生。 第三人李永民,男,1951年6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民权县民政局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第三人李永民典当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民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民权县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民权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蒋举功、常孝义,被上诉人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温建华,第三人李永民的委托代理人秦海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由民权县民政局承担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 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彭世峰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