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骆奕诺、北大示范津桥外国语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8:57:08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1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21号。 负责人吴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奕诺,女,现年6岁,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康复路南段。 法定代理人骆懂懂,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骆奕诺之父。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示范津桥外国语幼儿园。 负责人韩艳玲,系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骆奕诺、北大示范津桥外国语幼儿园(以下简称北大津桥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骆奕诺起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永安财险商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民、被上诉人骆奕诺的委托代理人段昆鹏、被上诉人北大津桥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丁海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孙卫东 审 判 员 刘卫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向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