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贾继成与被告赵庆贺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8:53:17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559号 |
原告贾继成。 被告赵庆贺。 委托代理人闫辉、代少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继成与被告赵庆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继成、被告赵庆贺委托代理人闫辉、代少华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继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生育女孩贾某某。2008年8月份,因感情不和被告外出,原、被告分居至今。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贾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赵庆贺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21日生育一女贾某某,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2008年8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且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子女的有利成长,原、被告所生一女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适当负担子女抚养费,以每月120元为宜,抚养至贾某某18周岁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继成与被告赵庆贺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一女贾某某由原告贾继成抚养,被告赵庆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6440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贾某某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鹏 飞 审 判 员 王 向 阳 审 判 员 曹 英 时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