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桃气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8:56:10 |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桃气,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3日被修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2年8月15日被修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26日,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桃气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张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桃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9日至11日,被告人侯桃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赵xx位于修武县七贤镇白庄村东南地的109颗沙兰杨树伐倒。经鉴定,所伐倒树木立木蓄积为15.85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侯桃气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侯桃气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桃气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证人赵xx关于其将白庄村东南地的100多棵杨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侯桃气的证言;2.证人秦xx关于其和侯桃气一块去购买赵xx白庄村东南地100多棵杨树,并给侯桃气帮忙伐树的证言;3.证人侯xx证实侯桃气给其送过柴火;4.被告人侯桃气关于其从赵xx手中购买了109棵沙兰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09棵杨树伐倒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树木被伐后所留根基的照片;6.修武县森林公安分局修林刑鉴字[2011]11号鉴定书,所伐林木109棵,立木蓄积为15.85立方米;7.被告人侯桃气的户籍证明以及2012年7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安分局抓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桃气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桃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桃气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Ο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