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韩卫生与被上诉人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柘城县金沙花园售楼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6 08:27:17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二终字第1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卫生,男,回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柘城县远襄镇东街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柘城县金沙花园售楼部。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启万,该公司职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韩卫生与被上诉人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置业公司)、被上诉人柘城县金沙花园售楼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韩卫生2011年9月9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11月2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柘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韩卫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卫生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山、郑飞,被上诉人金沙置业公司、柘城县金沙花园售楼部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梁启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1)柘法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一宇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