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开录犯对单位行贿罪 |
提交日期:2013-08-02 11:06:41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51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开录,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9月6日因犯行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26日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录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开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开录在开办个人印刷厂和驻马店市宏信印务有限公司期间,为了承印平舆县中学试卷,与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商定,每次收取试卷款后给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一定的回扣。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开录先后给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回扣18708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开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全中、刘红卫、刘俊华、胡高岭、杨森的证明,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013年1月30日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刘开录的户籍证明、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私营企业驻马店宏信印务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刘开录经手与平舆县教研室的回扣结算清单、(2012)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和(2005)遂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录为能承印平舆县各中学每年的期中期末的考试试卷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2008年至2011年把给各学校多开发票的试卷款187080.4元给平舆县教育局基础教学研究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开录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个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开录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艾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