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赵杰、赵安民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22:17:33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三终字第22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安民,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杰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赵俊俊,男,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鹏林,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卫东,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闫桂英,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杰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俊俊,情况同上。 上诉人赵杰、赵安民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因合议庭陪审员万文建未经过平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命,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故原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俊 波 审 判 员 翟 贺 年 审 判 员 贾 保 山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美 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