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立方与被上诉人白传昂、冯彦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0:24:03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2)商民三终字第6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方,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传昂,男,1965年6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彦玲,女,1966年5月4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立方与被上诉人白传昂、冯彦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白传昂、冯彦玲于2012年2月2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232.10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后,刘立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刘立方及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上诉人白传昂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靳祥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彭世峰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