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双喜与被上诉人李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22:31:1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22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喜,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丽,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 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双喜与被上诉人李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张双喜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电话号码及其所写的上诉状中的住址,两次向其发出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双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 贺 堂 审 判 员 王 德 斌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