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群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22:39:44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一终字第2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中,男,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世峰,男,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 上诉人王群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群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余世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2008年周东升开办的深圳市和盛货运有限公司在北京大兴区与王群中合伙开展业务经营,王群中任公司经理,余世峰管理公司财务账目。2009年6月至12月王群中出具借款单6份、收据1份,共计款82841元。借款单及收据的格式是余世峰提供,在门市部购买的。借款的理由写明生活费、电话费、欠运费等,借款的理由及部分借款的数额不符合通常借款的习惯,况且还有一份收据写明欠粤BB9848车款。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审 判 员 王德斌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