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金广与陶英追偿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28:47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上民初字第94号 |
原告付金广,男,1952年2月15日生。 被告陶英,女,1985年1月21日生。 原告付金广诉被告陶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金广、被告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金广诉称,2011年7月,被告的丈夫唐新党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村的村民付现学借款20000元,当时付现学要求原告作证签字,否则不借给唐新党钱。借钱后不久,唐新党遇车祸去世。付现学就让原告替唐新党还款,鉴于自己是借条上的证人,就替唐新党偿还了2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及利息,却遭到拒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替其丈夫偿还的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陶英辩称,原告曾和唐新党合伙做生意,散伙时两人的帐已经分清,当时就没有涉及这两万元。被告不应还钱,唐新党也没有借钱,其在世的时候,原告也没有向唐新党要过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陶英和唐新党原系夫妻,原告付金广曾和唐新党合伙生产、销售灯管,2011年农历12月份,唐新党因故去世。原告称唐新党曾向付现学借款20000元,并由原告于2012年8月将该款偿还给付现学,原告提供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金借到现金20000元,借款人唐新党,经手人付金广,利息1.2分,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被告陶英对该借款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13年6月4日,自称付现学的人到庭称唐新党曾向其借款20000元,后原告付金广替唐新党偿还了借款,但未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虽认为唐新党向付现学借款20000元,但被告陶英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自称付现学的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身份证明,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对其所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金广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付金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范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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