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玉串犯诈骗罪 |
提交日期:2013-08-02 10:07:40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浚刑初字第36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玉串(又名姜玉川),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2年3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玉串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玉串及其辩护人郭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期间,姜玉串虚构自己有能力争取到国家项目资金的事实,以给浚县卫贤镇前交卸村张希昌申请16000000元养猪国家扶持资金为借口,编造要向相关人员送钱物的谎言,多次向张希昌索要现金和纪念品、烧鸡等物,诈骗张希昌的钱物。其中,诈骗现金359900元; 2、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份期间,姜玉串以给浚县善堂镇石佛铺村王付良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诈骗王付良32000元钱; 3、2010年10月份,姜玉串以给王付良家滑县枣村乡耿庄村的亲戚耿开印“活动法院关系”为名,诈骗耿开印6000元钱; 4、2011年6月份,姜玉串以给王付良的朋友钱红运“活动关系”为名,诈骗钱红运5000元钱。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姜玉串的供述,被害人张希昌、王付良、耿开印、钱红运陈述,证人李××等人的证言,年龄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玉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姜玉串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姜玉串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姜玉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玉串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的态度明显,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姜玉串虚构自己有能力争取到国家项目资金的事实,以给浚县卫贤镇前交卸村张希昌申请16000000元养猪国家扶持资金为借口,编造要向相关人员送钱物的谎言,多次向张希昌索要现金和纪念品、烧鸡等物,诈骗张希昌的钱物。其中,诈骗现金352900元; 2、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份期间,姜玉串以给浚县善堂镇石佛铺村王付良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诈骗王付良现金32000元; 3、2010年10月份,姜玉串以给王付良家滑县枣村乡耿庄村的亲戚耿开印“活动关系”为名,诈骗耿开印现金6000元; 4、2011年6月份,姜玉串以给王付良的朋友钱红运“活动关系”为名,诈骗钱红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玉串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份,姜玉串通过李××认识了张希昌,姜玉串骗张希昌说自己是鹤壁市纪委书记,有能力为张希昌的养猪场争取到国家扶持资金,在取得张希昌的信任后,姜玉串多次向张希昌索要现金和财物。截止到2012年3月,共诈骗张希昌现金352900元;2010年3月份,姜玉串虚构自己在汤阴县当副县长的事实,以帮助王付良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付良现金32000元;2010年10月份,王付良领着亲戚耿开印找到姜玉串,姜玉串以帮助耿开印活动法院关系为名,骗取耿开印现金6000元;2011年6月份,王付良带着朋友钱红运找到姜玉串,姜玉串以帮助钱红运活动关系为由,骗取钱红运现金5000元。 (2)被害人张希昌的陈述,证明2010年11月份,张希昌通过李××认识了姜玉串,李××对张希昌说姜玉串是鹤壁市纪检委书记,可以帮助张希昌争取到国家的扶持资金,后姜玉串来到张希昌的养猪场,姜玉串表示自己正在等待省里的工作调动,有时间帮助张希昌争取扶持资金,并让张希昌写了申请报告,在取得张希昌的信任后,姜玉串多次以给相关人员送礼、请客为由,骗取张希昌的钱物,其中共骗取张希昌现金三十多万元。 (3)王付良的陈述及证言,证明2009年的一天,王付良在和李××聊天时,李××告诉王付良,姜玉串在滑县当组织部部长,王付良就想通过姜玉串为儿子安排工作。2010年3月份,王付良和李××找到姜玉串,姜玉串表示能在政府部门给王付良的儿子找个工作,王付良就给了姜玉串一万元钱,后王付良又先后分四次给了姜玉串两万两千元钱。 2010年10月份,王付良听说亲戚耿开印和一个砖窑厂有纠纷要打官司,王付良就想让姜玉串帮忙活动关系,姜玉串表示同意,说需要送礼,后耿开印通过王付良给了姜玉串6000元钱。 2011年11月份,钱红运因为有事,鹤壁市公安局的人一直在抓捕他,后钱红运听说王付良认识自称是鹤壁市纪委书记的姜玉串,就让王付良找姜玉串帮忙,后王付良找姜玉串说了这些情况,姜玉串表示活动关系需要钱,后在浚县伾山宾馆钱红运将准备好的五千元钱给了姜玉串。 (4)被害人耿开印的陈述,证明耿开印在滑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执结,耿开印听王付良说其认识鹤壁市纪委书记姜玉串,耿开印就给了王付良6000元钱让其托姜玉串为自己跑事。 (5)被害人钱红运的陈述,证明2011年6月份,钱红运因涉嫌盗窃文物一直被公安局的人抓,就想找人帮忙活动一下,后来听王付良说认识一个叫姜玉串的是鹤壁市纪委书记,钱红运通过王付良和姜玉串见了面,并给姜玉串说了自己的事,为得到姜玉串的帮助,钱红运通过王付良给了姜玉串5000元钱。 (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李××在卫贤镇前交卸村行医时,对张希昌说自己认识鹤壁市纪检委书记姜玉串,可以帮助张希昌申请国家扶持资金,后张希昌通过李××和姜玉串认识,姜玉串说自己正在等待省里的调动,可以帮助张希昌申请国家扶持资金,随后姜玉串以要给相关人员请客送礼为名诈骗张希昌钱财共计四十多万元。 2010年3月份,王付良到李××家串门,李××说姜玉串在滑县当组织部部长,后到汤阴县当副县长,现在鹤壁市纪检委当纪委书记,王付良听到这些情况就想通过姜玉串给自己的儿子安排工作,后王付良为得到姜玉串的帮助,先给姜玉串送了一万元钱,后又通过李××分四次给姜玉串送了二万三千元钱。 (7)证人余××的证言,证明姜玉串是余××妻子的亲戚,听姜玉串说其在河南省监察厅工作,姜玉串到余××家中去过几次,给余××带过几次道口烧鸡和几套甲骨文工艺品,但并没有说要余××给其办什么事情。 (8)证人刘××(姜玉串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姜玉串没有正式职业,平日干些零活,跑过保险,卖过内衣。 (9)中国共产党鹤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证明姜玉串不是中国共产党鹤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 (10)中共汤阴县县委组织部证明,证明汤阴县没有叫姜玉串的副县长。 (11)户口登记薄,证明姜玉串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抓获证明,证明姜玉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证据的取得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完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且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玉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共计395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玉串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玉串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的态度明显,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玉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凤喜 审 判 员 赵 慧 审 判 员 张晓松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