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44:17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19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生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晓宽,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岭,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五辈,,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武陟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公司。 负责人金小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男, 1955年1月16日生。 上诉人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汽车)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汽车)、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汽车)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8000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武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方汽车委托代理人苏晓宽、张洪岭,被上诉人安信汽车委托代理人黄立新,被上诉人广通汽车委托代理人王一义及被上诉人中华联合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28日7时许,广通公司孙科科驾驶豫H71258货车沿30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0KM+100M处,因观察疏忽,与因发生事故停在省道东侧的秦振斌驾驶的豫H82361(豫HJ170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相撞事故,豫H82361被撞后发生移动又于省道东侧高速公路护栏相撞,致双方车辆及高速护栏不同程度损坏,孙科科负事故全部责任。大约30分钟后,在上述地点,万里集团安阳北方汽运公司司机郭新峰驾驶豫E16800号货车,因观察疏忽,与豫H82361货车相撞事故,豫H82361货车被撞发生移动又于省道东侧高速公路护栏相撞,致双方车辆及高速护栏不同程度损坏,郭新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5月17日,无锡夏氏运输公司以运输合同纠纷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该货物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货物损失162677.56元、鉴定费2500元。2011年10月19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认定安信汽运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擅自遗弃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货物,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安信汽运公司赔偿无锡夏氏运输公司损失165177.56元、鉴定费2500元。安信汽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安信汽运公司赔偿无锡夏氏运输公司11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豫H71258货车在中华联合武陟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审法院认为,安信汽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承运货物受到损坏,安信公司已经赔付完毕。按照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广通公司、万里安阳汽运公司均全部责任,现安信公司请求广通公司、万里安阳汽运公司沉淀赔偿责任,请求广通公司为豫H71258投保中华联合武陟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所承运货物受损与本案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豫E16800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万里安阳汽运公司,被告万里安阳汽运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豫E16800车辆是否投有保险,其申请追加实际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不予准许。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广通公司、万里安阳汽运公司对本事故均负全部责任,故应确定广通公司、万里安阳汽运公司各负担一半。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59000元;二、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武陟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59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660元,由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30元,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30元。 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货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上诉人的货损和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让和货损无关的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是运输合同纠纷,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价格认证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且该认证书不是事故发生地价格认证部门作出的,没有扣除残值,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联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信汽车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适当,要求维持原判。 广通汽车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适当,要求维持原判。 中华联合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适当,要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北方汽车应否赔偿安信汽车损失59000元,安信汽车是否具备货损赔偿资格。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针对二审的焦点,双方的意见分别同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豫E16800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万里安阳汽运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责任认定,该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安信汽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无锡夏氏运输公司造成损失165177.56元、鉴定费2500元,该业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安信汽运公司赔偿无锡夏氏运输公司11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现安信汽车就此损失向北方汽车以及广通汽车进行主张权利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判令北方汽车和广通汽车对该损失承担对等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北方汽车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30元,由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文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