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耿永周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01:09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21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永周,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永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陆字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开宪,被告人耿永周及其辩护人尚渝人,鉴定人高积良、邢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耿永周因其弟弟耿西周说自己偷他家花生而在本村十字街与耿西周发生争执,并将耿西周推倒后回家。耿西周的妻子李陆字得知情况后到十字街骂,耿永周、潘菊秀夫妇从家出来与其对骂并引起厮打,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击打李陆字面部,致使李陆字左眼眶骨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李陆字的损伤构成轻伤。认为被告人耿永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李陆字及诉讼代理人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并当庭提供了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于证实被害人李陆字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人耿永周当庭辩称:当时李陆字骂我,并用手抓着我的衣服,我用手去掰她的手,朝她肩膀上推了一下,我没有打她,我无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案发当天,被害人作了CT检查未见异常,第二天住院发现眼眶骨折,无法排除自伤的可能,法医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证人耿照亮、耿守营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不能采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故指控被告人耿永周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并当庭提交证人耿喜周证言,用于证明没有看见耿永周殴打李陆字。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耿永周之弟耿西周在本村十字街处与同村村民耿守营、耿照亮等人闲聊,耿西周称自己放在屋顶的花生被人偷了,偷的人不敢承认的事,耿永周听到后,以耿西周怀疑自己是偷花生之人上前辩驳,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耿永周将耿西周推倒后回家。耿西周的妻子李陆字(又名李翠兰)闻讯后赶至现场并在耿永周胡同口谩骂,耿永周及其妻子潘菊秀从家出来后与李陆字对骂,后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将被害人李陆字面部致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陆字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后经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陆字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拳打可以导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耿永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在我村西头十字街站着,耿照亮、耿金波、耿西周他们在十字街代销点那说话,耿照亮说他家的井敦被耿守营等人拉走也不说一声。耿西周便说你的东西被拉走还能找到,我的东西丢了以后就没有找到。我听到后我往家走,耿西周追过来对我说你偷东西还不承认。我说没有偷你的东西,他说就是你,我听了很生气,朝他脖子推了一下,他向后退了几步倒在地上,后被街坊劝开。我回到家门口,耿西周的媳妇李陆字和她二女儿到我家胡同里骂我,我就和她们对骂,我很急想上去打李陆字被街坊拉开了。 2、被害人李陆字陈述 2月27日下午四点多,我正在家中,邻居家的小孩对我说我丈夫被打在街里躺着,我出来走到村西头十字街看见我丈夫耿西周在地上躺着,我就在街里骂几句,这时耿永周和他媳妇潘菊秀从家出来,我们就对骂了一阵,然后耿永周用巴掌朝我脸上扇了几下,用右拳朝我左眼打一拳,我想还手打他,就拽他的衣领,我一拽他,潘菊秀从我背后开始动手朝我头上打,他夫妻二人用拳头朝我头上、脸上乱打。打了一会儿,被人拉开了,我女婿祁西云报警了。当时我头疼、头晕,左眼挣不开,眼睛和鼻子都流血了,左眼是耿永周用拳打的。打过架之后我去了滑县骨科医院,作在头颅CT,第二天去滑县新滑医院住院,发现我的眼骨折了。 3、证人耿**证言 当天下午四点多,我和耿守营、耿金波、耿照亮还有几个妇女在村十字街处聊天,说以前耿守营和耿金波从耿照亮家拉个井墩,耿照亮说是偷他家的井墩,我就说这不叫偷,不像有的人偷了东西还不敢承认。我这样说是因为我放在平房上的花生被偷了,墙上扎的玻璃被人钳了,我的平房与我二哥耿永周的平房挨着,我怀疑是耿永周家的人偷的。我这样一说,我二哥耿永周就到我跟前朝我头上打了几巴掌,我去还手时没有打住他,因为我当时喝多了,耿永周就把我弄倒了。我倒地后,有个小孩去我家叫我媳妇李翠兰,她到后和耿永周、潘菊秀他两口吵起来,耿西周他两口就巴掌拳头打我妻子李翠兰,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后来我二女儿耿林娜和女婿耿章超就报警了。我头疼是耿永周用巴掌打的,右肩膀疼是他推倒我摔的。我妻子李翠兰嘴上流血,眼部被打肿了,她说是耿永周和潘菊秀拳头巴掌打的。 4、证人潘**证言 当天下午我下班回到家胡同口旁边的十字街处,看见耿西周在地上躺着,他妻子李陆字在十字街站着,我就回家了。回到家我问耿永周他兄弟耿西周和谁吵架了,耿永周说和他吵了,我就去忙了。我洗完手,我丈夫耿永周从家出来了,我出来一看,见李陆字和她二女儿拽着耿永周在衣服在那打,我就到跟前去拽着耿永周让他回家,这时耿照亮、耿守营等人在那拉架,后来我和耿永周就回家了。当时李陆字在我家胡同口的大路上朝我家骂,我出来时不骂了。 5、证人耿**证言 当天下午四点多,我从焦虎回我父亲耿永周家,快走到十字街的时候,看到很多人,我就赶紧过去,发现我父亲耿永周和我叔叔耿西周在十字街吵架,耿西周指着我父亲说别人拿了东西还敢承认,不像有的人偷了东西还不承认。我父亲说没有偷他的东西,然后二人就手对手互相推了两下,我叔叔耿西周就躺在地上不动了。然后我记不清和谁一块把我父亲拉家了。这时我母亲潘菊秀回家问我父亲怎么了,我父亲说耿西周又说我偷他家的东西了。然后我就出去了,看到我婶李陆字在拉耿西周没有拉起来,她就来到我家胡同骂开了,我父亲听见她骂,就从家出来,李陆字的女婿耿章超拉着我父亲,李陆字和她女儿耿林娜朝我父亲身上打,这时我母亲潘菊秀过去打了李陆字一耳光,然后李陆字伸手准备拽潘菊秀的衣领,举起右手准备朝潘菊秀打,潘菊秀一退,李陆字就趴地上了,耿林娜去拉她,我没有看见她脸上有伤,也没有流血,把她拉起来以后,李陆字就被人拉到十字街。没有多大一会,我到十字街,见耿西周还在地上躺着,李陆字靠着南墙坐着,鼻子流血了。耿永周没有打李陆字,潘菊秀打李陆字一耳光,李陆字打了耿永周胸口几下。 6、证人耿**证言 当天我和母亲在家剥花生,街坊的一个小孩过来说我父亲在地上躺着。我和我母亲李陆字就赶紧出去了,见我父亲耿西周在地上躺着,李陆字边往西走边骂,还没有走到耿永周家门口,耿永周就出来也开始骂我母亲,他俩互相骂了几句,耿永周就开始打我母亲,他用拳头朝我母亲的左眼打了一拳,这时潘菊秀从胡同里也出来了,站到我母亲后边打,后来我母亲就倒地上了,具体是躺在地上还是趴在地上由于当时我害怕也记不清了,后来有人把她拉到十字街南侧的墙边了。当时我母亲左眼受伤,鼻子流血,是耿永周用拳头打的。当时我记得有耿照亮、耿守营在场,他二人在我母亲和耿永周争执时还拉我母亲了。 7、证人耿**证言 2月27日下午我在耿庄前街我家,我爱人耿林娜给我打电话说我岳父在十字街躺着,让我赶紧过去。我骑电车还没有走到十字街时,看见耿永周和他媳妇潘菊秀在十字街变压器那打我岳母李陆字,耿照亮、耿守营、耿守利还在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拉架,我走到跟前时耿永周夫妇被拉走了,李陆字在地上坐着,鼻子流血,左眼眼眶周围发红,耿林娜在旁边扶着李陆字,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我看到耿永周在李陆字前面用拳头在那瞎抡,具体打着李陆字什么部位我不知道,潘菊秀站在后面打,打的什么部位我也没有看清,当时我离有四五米远,再加上旁边有人拉架,我没有看到李陆字是否受伤。我走到跟前才发现她鼻子流血了。 8、证人赵**(又名赵**)证言 当天下午具体几点记不清,我在我家门口就是耿庄西头十字街北边送我外甥女,见耿西周躺在十字街,李陆字在十字街谩骂,我把我外甥女送走后回到十字街,看见李陆字躺在十字街变压器西边地上,耿永周和潘菊秀还在与李陆字吵架,我就过去把他二人拉到了他家门口,然后我回到李陆字身边,听李陆字说“耿永周你打死我吧,你把我的鼻子打流血了,打得我的头嗡嗡直疼”,我这才注意到李陆字的鼻子流血了。 9、证人耿**证言 当天我领着我外甥女去村西头十字街小超市买东西,见耿西周在十字街躺着,我从超市出来见李陆字在十字街变压器那骂人,听着象骂潘菊秀,但我没有见潘菊秀和耿永周,我待了两三分钟就走了。 10、证人祁**、位**证言 证实案发当天在村西头十字街,看到十字街围了很多人,还有一辆救护车。 11、证人耿**证言 那天下午,我与耿守营、耿金波在耿守营的代销点门口说耿守营拉我家井墩的事,耿西周答话了,他说你丢东西还有人承认,我的花生在屋顶上被人偷了没有人承认。他一说这话,他二哥耿永周问谁偷你的花生了,耿西周说就是你偷的,两人就吵了起来,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耿西周就倒在地上了,还一边骂人,这时耿西周的爱人李陆字与女儿从家出来也在那骂,耿永周夫妻两人和李陆字母女二人在那骂,然后四个人就打开了,双方都没有拿东西,耿永周拉着李陆字用巴掌拳头打她头上脸上,李陆字也打耿永周,我见李陆字的脸上流血了,然后我和耿守营把耿永周拉家了。 12、证人耿**证言 案发下午四点多,我与耿照亮、耿金波、耿西周还有几个妇女在耿庄西头十字街处聊天,说到耿照亮家井墩的事,当时耿西周喝点酒,他说你们把东西拉走还敢承认,不像有人偷东西不敢承认。这时他哥耿永周走到跟前,上前去打耿西周,怎么打的没有看清,耿西周被打倒在地上,接着我和耿照亮上前去拉,这时耿西周的爱人李陆字到了打架的地方,她一吵,耿永周和他妻子潘菊秀就和李陆字打了起来,我和耿照亮就上前去拉架,看见李陆字的鼻子流血了。 13、被害人伤情及现场照片 1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鉴定意见:李陆字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15、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陆字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拳打可以导致。 16、被害人的病历一份 17、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永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的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陆字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系被害人单方委托作出,程序违法,且被告方对此鉴定提出异议,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及代理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耿永周提出没有打被害人其无罪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在听说丈夫耿西周被人打后赶至现场,与耿永周夫妇发生吵骂,被告人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对其眼、面部进行殴打,将其面部致伤的事实,与证人耿**、耿**、耿**、耿**、耿**证实见被害人李陆字在吵骂,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对李陆字头面部进行殴打,李陆字面部受伤的证言相一致,并有证人赵梅英证实见李陆字面部受伤,并听她说是耿永周将其致伤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耿永周用巴掌拳头对李陆字进行殴打,将其致伤的事实。被告人耿永周供述前后不一,证人潘菊秀、耿林娜所证双方吵打的事实情节与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故对其辩解及证人潘菊秀、耿林娜所证的吵打情节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证人耿照亮、耿守营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采信的意见,二证人虽未到庭作证,但法庭对其证言予以核实,且所证内容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对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日被害人作CT检查时未见异常,第二天住院拍片发现眼眶骨折,无法法排除自伤或他伤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陆字受伤后在案发当日在滑县骨科医院作了头颅CT检查,颅骨骨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并未对眼部作检查,据被害人李陆字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病历记载,2013年2月28日因被害人李陆字头痛头晕症状无明显减轻,前去就诊,经头颅CT检查发现其颅脑未见明显异常,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该伤情与被害人陈述被打后其头疼、头晕,左眼睁不开及证人耿林娜、耿章超证实见被害人左眼受伤相一致,并与伤情照片、病历相吻合,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伤情不排除他伤可能的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法医鉴定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高积良、邢兵出庭对鉴定意见的说明,滑县公安局及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公正,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耿喜周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永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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