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万友因与被上诉人侯中原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2 10:12:16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2)商民三终字第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友,男,1954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中原,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保山,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水木清华A座。 代表人班文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万友因与被上诉人侯中原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1)虞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万友以已与被上诉人侯中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万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万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杨万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赵国庆 审 判 员 盛立贞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