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崔桂林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55:07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71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桂林,男,1967年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桂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张楠、被告人崔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崔桂林将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南刑邱鹅业合作社种鹅饲养基地内的80棵杨树买走。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该80棵杨树砍伐。经鉴定,所伐树木立木材积为15.012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张×、孟×、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记录表,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桂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桂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候 定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