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福林妨害公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54:51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福林,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5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福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下午,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接到报警,滑县枣村乡南屯村有人打架,随后民警成怀涛、胡俊勇等人驾驶警车到枣村乡南屯村东头的现场后,在民警胡俊勇上前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田福林拒不接受调查,暴力阻碍枣村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用拳头殴打民警胡俊勇,并高声谩骂。后被出警人员制止拉开,后经鉴定民警胡俊勇眼部挫伤、视力下降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田福林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胡俊勇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福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福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的证言,枣村派出所民警成**、李**、李**、齐**等关于出警情况的说明,滑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被告人田福林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福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福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情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福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