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全铭与张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18:18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滑城民初字第250号 |
李全铭(曾用名李雷),男,1985年生。 诉讼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如勇,男, 40岁。 原告李全铭诉被告张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如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全铭诉称,2013年6月4日,被告以承包郑州地铁出口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后经催要,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被告张如勇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以承包郑州地铁出口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雷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 000 张如勇 2013年6月4号”,借款时约定三日偿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经催要,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以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有被告张如勇出具的借据证实,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偿还期限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如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全铭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张如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 代理审判员 康素敏 人民陪审员 陈洪涛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