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恩坡滥伐林木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59:10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31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恩坡,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19日被滑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恩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恩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恩坡经人介绍购买了滑县八里营乡姚寨村北地的杨树。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恩坡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没有采伐许可证的刘运石、秦德信、秦守锵将其购买的杨树采伐,经滑县林业局技术鉴定53棵杨树立木材积15.6961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恩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恩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刘**、刘**、姚**、宋**、张**、刘**、秦**等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证明,案件破获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被告人张恩坡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坡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立木材积15.6961立方米,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恩坡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恩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佳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