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梦团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51:36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49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梦团,男, 1989年12月5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2012年8月16日,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梦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梦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梦团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滑县留固镇双营村幼儿园接到侄女刘冉轩后,沿道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留固镇双营村南路段时,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刘乃存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梦团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梦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乃存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冉轩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梦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梦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诊断证明书、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人刘**证言、驾驶证查询信息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梦团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且造成了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梦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梦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云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