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娟娟因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04:11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祥初字第00133号 |
原告李娟娟,女,1976年出生。 被告王东,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娟娟因与被告王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娟、被告王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娟娟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冬经人介绍认识、订婚,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15日生育儿子王梦鑫。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是司机,常年出车在外,对原告关心很少,2012年春,被告的收入不再往家拿,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被告去叫原告也没有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梦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10000元。 被告王东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必需把被告交给原告的收入给被告一半。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子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处理。 围绕争议的第2个焦点,原、被告均没有书面证据提供。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9月15日生育儿子王梦鑫。2012年原告为被告的收入不交给原告而发生纠纷,原告于同年5月回娘家居住,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偶尔去叫过一、二次。2013年7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娟娟与被告王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娟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更贵
二0一三年 九月二十九 日
书记员蔡红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