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峰犯危险驾驶罪 |
提交日期:2013-08-02 10:00:27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浚刑初字第93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曾用名李鹏,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4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6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6月26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助检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峰酒后驾驶牌照为豫F52562的浚县王庄镇北王庄村育新幼儿园校车,沿浚北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王庄镇小滩村路段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峰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峰供述,证人郑xx等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峰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峰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峰酒后驾驶牌照为豫F52562的浚县王庄镇北王庄村育新幼儿园校车,沿浚北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王庄镇小滩村路段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峰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郑xx等人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峰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