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书合敲诈勒索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7:03:11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39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书合,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2010年3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滑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书合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书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至10日滑县道口镇古会,3月6日滑县万古镇村民李向英在按规定向滑县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滑县城市管理局履行了审批手续,缴纳了管理费用后,欲在浩创广场西北角被告人贾书合经营的百斯盾裤业门口摆放一游乐设施。当日李向英在安装游乐设施时,贾书合以影响其生意为由阻止其安装,向李向英索要现金5000元,并将其轿车停放在游乐设施下相威胁,后李向英找中间人说和,给了贾书合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书合退还赃款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书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书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向英陈述,证人何**、吕**、段**证言,滑县浩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滑县城市管理局情况说明及证明各一份,滑县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队说明一份,现场照片,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书合当庭尚能认罪,并已退赃,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书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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