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田新建犯故意伤害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30:5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6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新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新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新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田新建驾驶出租车送被害人张一X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310转盘“温州停车场”门口,下车后受害人张一X抓住出租车门向被告人田新建索要发票,被告人田新建强行驾车离开将张一X挂倒致伤。经法医鉴定,张 一X的伤情属轻伤。庭前民事赔偿双方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新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田新建供述、受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人张二X、薛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新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田新建能坦白认罪,系初犯,案发后被告人田新建及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新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新建的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献忠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