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士雷、苏镇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28:39 |
|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凤刑初字第68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士雷,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6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镇,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6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雷、苏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范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士雷、苏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21时,被告人李士雷、苏镇以及李士雷的妻子郜XX步行至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王氏微粉厂门口附近时,因李士雷夫妻闹矛盾,李士雷推了郜XX一下,郜XX的胳膊碰到张XX迎面低速行驶的QQ汽车上,双方发生纠纷,李士雷、苏镇与从对方车上下来的被害人刘XX发生对骂并引起互殴,李士雷、苏镇将刘XX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X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李士雷、苏镇向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投案。 另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李士雷、苏镇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同被害人刘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000元。赔偿到位后,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其他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向我院表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张XX、张一X、郜XX、苏XX、杨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士雷、苏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士雷、苏镇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士雷、苏镇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士雷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苏镇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鸿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