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锐峰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25:03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6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锐锋,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锐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锐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18时10分,被告人李锐锋驾驶N-SX206号轿车沿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曹薄邓村处将行人丁XX撞到,造成丁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锐锋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锐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拍照,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锐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18时10分,被告人李锐锋驾驶N-SX206号轿车沿3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曹薄邓村处将行人丁XX撞到,造成丁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锐锋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锐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李锐锋主动到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锐锋供述,证人司XX、王XX、丁XX、邓XX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明、户口薄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锐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系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锐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王兴明 审 判 员 李 冰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