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协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40:05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3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协田,男,46岁。 辩护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协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协田及其辩护人王新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张协田伙同何敬礼、何运涛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商丘市睢阳区雪苑小区,为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在卖房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协田和何敬礼、何运涛等人商议后,使用伪造的商国用(2006)第1046号、商国用(2006)第1047号、商国用(2006)第1048号、商国用(2006)第1049号、商国用(2006)第1050号土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等虚假证件,在商丘市房管局取得了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30828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0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2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3号房产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协田供述与辩解;2、证人何运涛、何敬礼、孙ⅩⅩ、夏ⅩⅩ、张一Ⅹ、张二Ⅹ、张三Ⅹ、张四Ⅹ、付一Ⅹ、付Ⅹ、付二Ⅹ证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商丘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涉案证件的手续复印件、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商丘市规划管理局证明、商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协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协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张协田积极交纳税款没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张协田伙同何敬礼、何运涛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发商丘市睢阳区雪苑小区,为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在卖房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协田和何敬礼、何运涛等人商议后,使用伪造的商国用(2006)第1046号、商国用(2006)第1047号、商国用(2006)第1048号、商国用(2006)第1049号、商国用(2006)第1050号土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等虚假证件,在商丘市房管局取得了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30828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0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1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2号、商丘市房权证2008共字第002033号房产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协田供述证实,我以地皮入股,与夏从峰、何敬礼、何运涛合伙以我的名义开发雪苑小区,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开发,到2008年2月份开发就完工了。之后我们就开始卖房子,因为没有房产证,房价卖不上去,何敬礼、何运涛、夏从峰就办了假的土地证等手续,通过孙连乾用这些假的土地证等手续在房管局找熟人办来了真房产证。我用来入股的土地是张一Ⅹ、张二Ⅹ、张三Ⅹ、张四Ⅹ和我的地。当庭供述办理假的土地证等手续是与何敬礼、何运涛、夏从峰商量后,由张协田联系办假证的人办理的。 2、证人何运涛证言证实, 2006年,我与何敬礼、夏从峰、张协田四人商定合伙开发雪苑小区,张协田以地入股任法人,我、何敬礼、夏ⅩⅩ各出资五十万块钱左右,于2007年开始进行开发,到2008年初建成的,小区一共是三栋楼,建筑面积一共6000平方米左右。小区的房屋销售是由法人张协田负责的,均价1000元左右。但由于没有房产证,房子卖不上价,张协田就把我们叫到一起商量此事,他说为了多赚点钱,由他出面弄假手续去办房产证,在办证过程中的费用大家均摊,为了赚钱我们也就同意了。后来张协田就办了假手续把房产证办出来了。办了房产证之后雪苑小区很快就销售完了。 3、证人何敬礼证言证实, 2007年7、8月份,与张协田、夏从峰、何运涛一起商定合伙开发雪苑小区,张协田是法人代表,管理整个开发的事项。夏ⅩⅩ、何运涛我们三人每人出资50多万元。从2007年6月开始开发,到2008年夏天开发就完成了。因为没有房产证,房价卖不上去,张协田就召集我、何运涛、夏ⅩⅩ在工地上开会,张协田提出办假的土地证等手续可以骗取房管局的真房产证,有了房产证,房子就好卖了,何运涛、夏ⅩⅩ我们都同意了,张协田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过了几天,在道北办来了假的土地、规划等手续,当时张协田说花了2000块钱,还是我们四人的帐上支付的。后来张协田他们好几个人拿着这些假的手续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学苑小区的房产证。有了房产证,房子很快就卖完了。 4、证人孙ⅩⅩ证言证实, 2008年3月份,何运涛、张协田拿着伪造的编号商国用(2006)1046号,第1047号、1048号、1049号、1050号的土地证、编号商规建(2006)0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5176的建委备案证书等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手续找到我,我们一起到德信大厦四楼商丘市房地产交易处通过关系套取雪苑小区的房产证。 5、证人夏ⅩⅩ证言证实,2007年7月份,与张协田、何敬礼、何运涛商定开发雪苑小区,我们约定张协田以地皮入股任法人代表,管理整个开发的事项。我和何敬礼、何运涛我们三人每人拿了50多万元开始开发,大约到2008年5月完工。房子开发好之后,因为没有房产证,房价卖不上去,2008年的一天,张协田就召集我、何运涛、何敬礼在工地上开会商量此事,张协田提出办假的土地证等手续可以骗取了房管局的真房产证,有了房产证,房子就好卖了,何运涛、何敬礼我们都同意了,后来张协田他们就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办了一套假的土地等手续。通过孙连乾的帮忙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 6、证人张生彬证言证实, 2007年6月份,张协田、何运涛商量在雪苑路上有我的和张协田,张协阔,张生明、张协收的土地上搞开发。张协田和何运涛办的假土地证手续后。我和张协收,张生明、张协阔四人向张协田提供了身份证,并且到商丘市德信大厦市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真的房产证时我签字了。 7、证人张一Ⅹ证言证实, 2006年夏天的一天,张协田找到我、张二Ⅹ和张三Ⅹ商量要在我们地上盖商品楼,承诺事成之后给我们钱。我的地没有土地证,编号为“商国用(2006)第1050号”的土地证是张协田伪造后让我签的字。 8、证人张二Ⅹ证言证实,儿子张协田用我、张协田、张三Ⅹ,张四Ⅹ,张一Ⅹ我们五人的地是开发房产。2008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 张协田办来我们五个人的土地证后,让我们五个人一块到商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的房产证。 9、证人张三Ⅹ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份,二哥张协田找到我要借用我的身份证,因为我们是亲兄弟,我就借给他了,他用了两三个月后,张协田就把我的身份证还给我了,这期间张协田让我和他一起到商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了办理证件让我签了名字,我就签了。2009年6月份公安机关来我村抓我时,我才知道,张协田用我的身份证办假证件了,具体是什么样的假证件我不知道。 10、证人付一Ⅹ证言证实,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号是是商国用(2006)第1047号,从来没有进行过买卖、借出和转让。 11、证人付Ⅹ证言证实,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号是商国用(2006)第1050号,从来没有进行过买卖、借出和转让。 12、证人付二Ⅹ证言证实,我家的土地使用证号是商国用(2006)第1050号,从来没有进行过买卖、借出和转让。 13、商丘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涉案证件的手续复印件在卷佐证。 14、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室证明证实,经查询张协田等人名义的商国用(2006)字第1046号、1047号、1048号、1049号、10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利人分别为姬ⅩⅩ、付一Ⅹ、付Ⅹ、马ⅩⅩ、付二Ⅹ,上述五宗土地座落梁园区建设办事处曹庄村,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15、商丘市规划管理局证明证实,2006年度未发放商规建(2006)096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6、商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证实,我单位未办理证书编号为205176的备案证书。 17、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证实,商国用(2006)字第1046号、1047号、1048号、1049号、1050号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为马俊峰、付红旗、姬姗姗、付敏、付玉令。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2份证实,2010年6月25日张协田分别交税44.868万元、15.132万元,共计60万元。 19、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9日14时,在商丘市文化路对面的汽车修理部内,将张协田抓获。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协田1966年3月11日出生。 关于辩护人辩护张协田积极交纳税款没给国家造成大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实,2010年6月25日张协田60万元。卷宗材料显示张协田没有前科,系初犯,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协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协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协田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协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朱凤菊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