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天才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27:5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4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天才,男,50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 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天才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舒天才在商丘市睢阳区北关转盘北路东1路车站牌处盗窃乘坐1路公交车的王ⅩⅩ挎包内现金330元,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天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ⅩⅩ的陈述、证人刘Ⅹ、张ⅩⅩ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天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天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天才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天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