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38:47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36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辉在商丘市开发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自己办公室电脑,以用户名“huizi”注册进入“色天使”黄色论坛,并在此论坛传播多张淫秽图片,其帖子被点击27459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检验鉴定意见书、网页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