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玉柱拐卖儿童一案

2016-07-11 12:46
被告人沈玉柱拐卖儿童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5 16:26:58
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玉柱,男,1964年7月6日出生。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因盗窃被商丘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同年5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未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玉柱拐卖儿童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玉柱及辩护人秦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一天,沈X(另案处理)怀孕后与被告人沈玉柱商议未出生婴儿的处理办法,两人商量决定将婴儿生出后卖掉。2012年5月18日23时许,沈X在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卫生院内生产一名男婴,被告人沈玉柱通过陈XX、叶XX(均另案处理)介绍,以2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丁XX(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沈玉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玉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只是在中间仅起介绍作用,没有从中牟利,自己应该是买卖儿童行为而非拐卖儿童行为。

被告人沈玉柱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可,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漠导致犯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一天,沈X(另案处理)怀孕后与被告人沈玉柱商议未出生婴儿的处理办法,两人商量决定将婴儿生出后卖掉。2012年5月18日23时许,沈X在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卫生院内生产一名男婴,被告人沈玉柱通过陈XX、叶XX(均另案处理)介绍,以2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丁XX(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沈玉柱供述。我和俺庄的沈X是情人关系。2011年11月份沈X给我说,她谈个对象,不小心怀孕了,男的不要她了,她让我帮忙给那个男孩要点钱,给她打胎,我帮沈X向那个男孩要了1500元钱。到了去年农历3月,沈X肚中胎儿有8个月了,医院说胎儿太大,不能流产了,只能生。此后俺俩商量孩子生下来送人算了,给要孩子的要点钱,我和沈X商量的要二、三万元。我联系到了老常,老常把他邻居老陈(陈XX)喊过去了,他让老陈帮忙找个要孩子的,钱的事再商量,老陈同意了,还说找到后起码给我和沈X二、三万元钱,不会亏着俺俩。去年农历4月18号或4月20号的晚上八九点,沈X打电话说她快临产了,在周集医院,老陈、李娟(李XX)也在那里,当晚沈X生了一个男孩,老陈还带过来了两女一男,其中那男的递给我一叠钱,我接过钱点了一遍,是19000元,我又递给李娟,李娟把钱压在沈X的枕头下,那二女一男就把孩子抱走了。在此之前最后一次去老常家时,老陈给了沈X1000元定金。那1000元定金被我和沈X花了。那19000元是沈X拿着,俺俩的花销都是沈X出,我没钱也给她要。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沈X证言内容与沈玉柱供述基本一致。

(二)证人叶XX证言。去年我帮我妹妹(丁XX夫妇)买个孩子,我是去年农历4月在周集卫生院买的孩子。孩子是一个大闺女生的,我通过陈XX和她联系上的。买孩子花了二万元。

(三)证人丁XX证言。我于去年5月18日晚上,在周集卫生院买的孩子,那时孩子刚生出来,我就抱走了。我买的是个小女孩的孩子,我姐叶XX联系的,小女孩叫啥我不知道,我没给她说过话,她当时在周集卫生院生孩子,生下来我就抱走了。买孩子花了二万元。

(四)证人张X证言。  我在周集卫生院产科工作。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上班时,叶XX带着一个被称为她亲戚的产妇来到医院生孩子。到了夜里大概12点多的时候,产妇就顺产了一名男婴,第二天我去病房巡查的时候,发现孩子不见了。

(五)证人李XX证言。去年农历2月底的一天,沈X突然给我说她怀孕了,都有7个多月了,怀孕后她不想跟这个男的了,我问她怎么办,她说想把孩子卖了,卖孩子的事她正跟她庄的沈玉柱商量。去年农历4月的一天下午,接到沈X的电话,她说她可能要生了,让我赶紧回去,她和宋木林的老婆(陈XX)打过电话了,不大会,宋木林的老婆又领着一个老婆(叶XX)去了,我们四个坐车赶到周集卫生院,安排沈X在病房住下,天快黑时,去了俩年轻人,像是两口子,孩子就是他俩买的。当晚八九点沈玉柱去了,大概夜里十一二点,沈X生了个男婴,宋木林老婆(陈XX)就把孩子抱出去了,过了有几分钟,我出去看了看,看见沈玉柱在查一叠钱,并让我查查,说是买孩子的人给的钱,我查了是19000元整,我把钱放在沈X的枕头底下。

(六)证人陈XX证言。去年春节后的一天,俺邻居老常到俺家找我,说有个小妮未婚先孕,月份大打不掉,想找人把孩子卖了,是个男孩,老常说是一个叫沈玉柱找到的他。后来我找到了叶XX,她的一个亲戚想要一个孩子。我见到沈玉柱后,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二、三万,叶XX说这边也没多少钱,给二万吧。过了有几天沈玉柱给我打电话说小女孩让这边先给点定金,在老常的家里,我给沈玉柱了1000元。到了农历4月份的一天下午,小女孩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快生了,我和叶XX、小女孩和他女朋友我们四个人去了周集卫生院,没多久,要孩子的两口子开着一辆车过去了,到了晚上12点左右,女孩子生下一男婴,我把孩子抱到外面交给了要孩子的两口子,买孩子的男的拿出一叠钱交给了沈玉柱,在沈玉柱查钱时,生孩子的小女孩的女朋友就在窗户外面。后来买孩子的两口子开车把我送回了家,卖孩子小女孩刚开始我不认识,后来听沈玉柱说的叫沈X。

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拐儿童照片及周集卫生院照片复印件、情况说明、商劳字[2007]第39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1)商梁刑初字第213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玉柱以出卖为目的,将沈X刚出生的婴儿出卖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1986年被告人沈玉柱曾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因盗窃被商丘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可,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漠,才导致被告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玉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玉柱的刑期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马晓鹏

                                             审  判  员   李  冰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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