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红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37:22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建,男,现年3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红建醉酒后驾驶豫N-E5109号轿车沿商丘市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南处时,碰住行人刘某、高某某。经对张红建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 219.5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建赔偿刘某、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刘某、高某某表示对张红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高某某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红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建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