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9:03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88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毅,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2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毅酒后驾驶豫ADH006号小型越野车,沿渑池县城关镇黄河路自东向西行至新华北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临时停车等待信号灯的许××驾驶的豫AGR67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报警,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后,将王毅带至渑池县中医院抽血送检。1月30日上午,王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月31日经鉴定,从王毅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2.46mg/100ml。2月2日,渑池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王毅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无责任。 另查明,2013年3月27日,王毅赔偿许××、吕××及豫AGR677车辆损失共计60000元,许××、吕××对王毅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的陈述,证人胡×的证言,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单,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王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