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会超犯盗窃罪、张良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23:25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81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超,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2000年11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良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3年4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超犯盗窃罪、张良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卓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超、张良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1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会超在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教堂对面新居民楼下,将李××停放在第三个车库门口(从西往东数)处的宗申牌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后联系被告人张良子看车,张良子在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仍以500元价格将购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54元。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会超、张良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张会超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张良子指认赃物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张会超、张良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1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良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会超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会超、张良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车已追缴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会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被告人张良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500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赵 峰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