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尊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8:37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尊真,女,现年4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尊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尊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刘尊真在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南街租赁他人房屋开设赌场,内有各类赌博机十四台,累计盈利一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尊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某、谢某某、赵某、李一X、李二X、李三X、彭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尊真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尊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尊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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