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平犯诈骗罪一案

2016-07-11 12:46
张水平犯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0:05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山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水平,男,46岁,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东,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水平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水平及其辩护人王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鹿楼乡政府组织对凉水井村整体搬迁,在对村民张水平在凉水井老村西山上租用的厂房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前的财产评估及清点时,张水平将他人的羊约600只赶至其厂房附近,谎称是自己的羊让拆迁工作组人员清点,并要求按10000只羊计数补偿。

被告人张水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水平的辩护人认为:1、向他人借羊的数量应为300多只。向张一某借羊为70多只,向赵一某借羊应为100多只,向赵二某借羊应为70多只,向张九某借羊应为50、60只,向赵三某借羊应为60、70只。在事发现场,没有任何人对羊的数量进行清点。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以被告人罪轻为宜。2、每只羊的补偿标准应为100元。鹿楼乡会议纪要是2011年12月23日针对凉水井村整体搬迁做出的。2012年7月份搬迁基本结束,郑某某在鹤壁日报上的讲话予以证明。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该次赔偿标准还没有定。应按鹿楼乡政府2013年对其他养殖户的标准为每只羊补偿100元。3、被告人犯罪行为属未遂,社会危险性小。被告人未领到补偿款,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做为搬迁对象,只是为了多得些补偿,弥补自己的损失,其行为不同于平常的诈骗犯罪,恶性程度较低。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具有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张水平的供述:我的职业是在本村务农,有时在家中搞一些家禽的养殖。有时候养的鸡,有时候养的羊。我在原凉水井村的西山上建了五座厂房,这五座厂房是专门搞养殖的。我在养殖的过程中一直买进卖出,现在我什么也没有养。我的五座厂房租给张三某两座由她搞养殖,其他的三座厂房一直空着。

2013年元月份卖完了我养的家禽,从那时到现在都没再养。鹿楼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3月25日去丈量我的厂房的,乡政府的郑某某和张四某去了。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丈量完我的厂房,我就通知事先准备好的几个放羊人将羊赶到了我的厂房附近让他们清点。……。我一共通知了三家放羊的,两家是本村的张一某和张五某,第三家是南荒村一个叫大国的,他让他三弟三国赶来的羊,说好让他们几家把羊赶到我的厂房那,让乡政府的人清点。当时我也不知道乡政府是怎么给补偿的,我就是想让他们都把羊赶过去多给乡里要补偿款。

他们几家赶着羊往我的厂房去后,我就买了五条烟补偿他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丈量房子的时候,我拆了一条烟,其他四条烟给四个放羊的分了。还有一家也是南荒的,他也赶着羊去了,是大国给的我他的电话,我通知他去的,我不知道这家赶羊去的叫什么名字。我给四家放羊的有十元一盒的帝豪一条或十元一盒的红旗渠一条,每家给了一条。他们四家赶到我厂房附近具体多少只羊我不知道,大约有七八百只。

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3年3月28日通知我了,让我签的一张单子上说每只羊补偿一百五十元,具体什么内容我也没记清。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该拿别人的羊冒充自己的去给乡政府要补偿款。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我从轻处理。

2、证人郑某某2013年3月27日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工作,自凉水井村因整体搬迁和改造以来,我一直负责凉水井村的整体搬迁工作。

我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凉水井村的整体搬迁过程中,在对张水平厂房、张三某和张六某养鸡场拆除的前期评估时,三人因知道政府对其厂房和养鸡场进行赔款,所以从别处找来鸡和羊充当自己的财产对政府进行索赔。

我先将张水平的情况讲一下,张水平是鹿楼乡凉水井村人,他在他们老村的西山上建了两处相邻的厂房,西边的厂房约有500平米,无门窗,地面是土地;东边的厂房约有400平米,租给了张庄村的村民张三某,由张三某在此厂房中养鸡用,2013年3月25日,我和同事张四某通知张水平到他的厂房处对其厂房进行拆除前的财产评估登记,张水平到现场后,由乡政府聘请的评估公司对其厂房和财产进行评估登记,固定财产登记结束后,张水平又称:我西边的那个厂房养有一万只羊。并要求评估公司进行登记,随后,张水平将五群羊赶到厂房周围的山坡上,要求评估公司进行清点登记。我们没有具体清点张水平赶到厂房周围的羊有多少,大约有7、8百只羊,评估公司用相机进行了固定。我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张水平的西侧厂房内看时,发现此厂房无门窗,而且厂房内有建筑垃圾未清理,还有树木和杂草,厂房及周边没有发现养羊的痕迹,所以,我们认为张水平赶来的羊不是在其西侧厂房内养殖,他是借此对政府要求赔偿。我在现场看见是由五个人赶了五群羊来到厂房附近的,我认出其中的一个人是他们本村的养羊户张一某赶过去的羊,其他四个赶羊的人我不知道是谁。经评估公司进行登记拍照后,张水平看见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财产登记本上给他登记了一万只羊后,他才在登记本上签字。

3、证人张四某,2013年3月27日的证言:2013年3月25日,我和同事郑某某领着评估公司的人到凉水井村西头的三家养殖场准备对其评估,我们先去的是张水平家,他家东西两个院,张水平说西院是他养羊用的,东院租给了张三某养鸡用,我们对他家的养羊场进行了丈量,丈量完后,张水平说他在去年买了一万只羊,所有的羊都在山上放着,他家的养羊场没有喂养的饲料、养羊的设施,也没有羊粪和养殖工人,我问他厂房这么干净,不像有羊的样子,评估公司的人当时就拍了照,这时候,张水平不知给谁打了电话,过了十几分钟,看见凉水井村的张一某和他儿子张五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赶着三四群羊到他的养羊场附近,张水平说这就是他家的羊,并叫评估公司的人给这些羊拍照查数目,因为当时羊哪儿都有,没有办法清点,评估公司的人就没有清点但拍了照片,后来张水平口述有一万只,评估公司给记录了一下数目。

张水平家的养羊场没有喂养的饲料、养羊的设施,地面上无羊粪,无养殖工人。

4、证人秦某某,2013年3月27日的证言:2013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我和同事还有鹿楼乡的郑某某、市财政局综合科的人以及村干部一行人在山城区凉水井村对几个羊圈和养鸡场进行了评估。

我们先到了张水平家,他家有3处平房、2处简易板房,平房内没有任何东西也没有门窗,板房内也没有任何东西,但有门窗,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养殖的禽畜。据张水平说他在这场地养了一万只羊,但是我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羊粪、羊毛等养羊的痕迹。到了下午17时左右,从不同方向赶到张水平家五群羊,赶羊的我也不认识,我把每群羊都拍了照,数量大约几百只。……。

我们当时去的几次都有拍照和录像,现场勘查完后,张六某和张水平开始不签字,后来我们按照他们报的数字填写勘查记录后,乡里的郑某某书记又做了工作,他们才签字,张三某一直没有签字。

5、证人杨某某,2013年3月27日的证言:我这几天在评估凉水井村的几家养鸡场和羊场的价值,主要涉及三家,分别是张水平的羊圈,张三某的养鸡场,张六某的养鸡场。

2013年3月25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公司的秦某某、李某某、赵四某,还有鹿楼乡的郑乡长、财政局的两个工作人员、凉水井村的干部一行人到凉水井村张水平的羊圈做评估,张水平带我们实地查看了他家的羊圈,羊圈没有门和窗,羊圈里面干干净净,没有发现养过羊的痕迹,我们现场都进行了拍照保存,在我们快评估完的时候,有五个人分别从外面赶回来五群羊赶到羊圈附近,有三群羊从东边赶过来,有两群羊从西边赶过来,张水平指着五群羊说这是我家里的羊,我们问张水平一共有多少只羊,他说有一万只羊,然后我们对羊群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让张水平确认后签了字。我不知道这些羊是不是张水平的。

6、证人张一某,2013年4月1日的证言:四五天前的一个早上,我们村的张水平找到我说要买我的羊,要把我的羊撵走,我说不给钱不卖给你,张水平让我下午把羊赶到他西山的厂房那,他说想买羊,我同意了。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我孩子张五某赶着我的羊群来到原凉水井村西山上张水平的厂房附近,到那以后,我看见除了张水平在那,还有六七个陌生人在那,他们啥也没有说,其中一个人就给我赶的羊照相,我问他干什么,他们也没有人说,等他们照完相,我看张水平也没有和我说话,我就赶着我的羊走了。我赶过去的羊有七十多只,有山羊、绵羊。张水平没有给我钱或物。

7、证人张五某, 2013年4月1日的证言:3月20多号的一天上午10点多,张水平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借二三百只羊,最后用完每人一条烟。下午13点左右,我给南荒村的赵二某打了个电话说:“你给借些羊,把羊赶到凉水井老村西边。”下午15时左右,我到老村西边的山边等年根,一会儿,他还有小东、老张(大名不知道,南荒村人)赶着羊过来了,我们四个人把羊赶到张水平的鸡场边的山边,我还看见我父亲赶过来一群羊,张水平的二哥张七某拿着四条烟,他把烟给了年根他们三人,我看到乡政府的张四某和一些人过来,我感觉不对劲就回家了。我家养了100多只羊,有山羊、小尾羊,张水平借我家羊的事儿我不知道,我看见我父亲在那,我给张水平借了大约二三百只羊,张水平借羊的目的是凑数,让政府赔钱。

8、证人赵五某,小名三国, 2013年3月30日的证言:前段时间的一天上午十一点,“水的”(大名记不清、凉水井村村民)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羊去他家羊圈边上,给我一条烟,这样,把我的羊冒充他的羊,好给乡里多要补偿。我喂了有四百只羊,下午两点,我赶着我的三百来只羊顺着大路来到凉水井村,看见赵六某他们几个已经到了,还有凉水井村的大孬从其他村找的羊,我查了一下,我们村当时在那的羊有赵六某的一百多只、赵二某的一百来只、赵七某的七八十只、张七某、张八某的一百二十只,加上其他村的羊,一共九百来只羊,这些羊都在“水的”家羊圈旁边地里。四点左右,鹿楼乡的人过来照相,我当时就在我的羊群跟儿看着,照完相,他们走了,“水的”就给我一条帝豪烟,我就赶着羊回去了。我就去了凉水井一次,我二哥二国也去给我们一个叔伯姨家赶过羊,听说赵六某去了二三次。

9、证人赵二某,2013年3月31日的证言:我家养了70多只羊,都是山羊。3月25号左右的一天下午,凉水井村的大孬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那的草好,让我去他们凉水井村边上放羊,后来我就跟我邻居一块去了,邻居家也有大约80只羊,到那后,大孬也在那放羊,我问他哪儿的草好,他就让我在西南坡上一片房子前边放羊了,我们就在那放了一会儿羊,然后,有两个人给我们的羊照相,我问大孬照相干啥,他说别管了,给你们一条烟你们走就行了。我觉得不对劲,因为那片地方有四五群羊,一般情况下,放羊的都不一起放,我就知道是大孬借我们的羊了,后来我就和邻居一起把羊赶回家了,走的时候,大孬给了我和邻居一人一条烟。

10、证人张八某, 2013年3月30日的证言:2013年3月25日上午,赵二某说咱一块去凉水井村放羊吧,那里的草好还能弄条烟,我问他为什么给烟,他说只管去就行了。下午,我赶着自己的60只羊,赵二某赶着他的70只羊,我们两个赶着一块儿往凉水井村去了,在路上碰见了赵七某赶了六七十只羊,他说也有人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凉水井放羊,我们三人把羊赶到凉水井村西南坡的一片桃树林,在那里,碰见凉水井村的一个人,赵七某认识,那个人说你们在这放吧,谁要问起来就说给俺放的,我看见离我们不远处,我们村的赵八某也在那放羊。大约四点,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相机给羊群照了相,后来凉水井的那个人说你们走吧,我们准备走时,赵二某给了我一条烟,我们就各自赶着羊回家了。我刚开始不知道去干啥,后来才知道是去冒充别人的羊数。

11、证人赵七某,2013年3月30日的证言:2013年3月25日上午,大孬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凉水井村放羊,那里的草好。下午一点钟,我赶着自己的六七十只羊去凉水井村,在村南沟碰见了张九某和赵二某,赵二某说一块儿去凉水井放羊吧,那里的草好,我们三个人就赶着各自的羊到村西南坡的一片桃树林,在那里正好碰见大孬,大孬说你们就在这放羊吧,谁要问起来就说给俺放羊了,我们就在这放羊,离我们不远处我们村的赵八某也在那放羊,大约有一百多只羊。四点来钟,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给羊群照了相,后来,大孬说你们走吧,我们就准备走,走的时候,大孬给我一条烟,烟是精红烟,价值一百元钱左右,后来我们就各自赶着羊回家了。我刚开始不知道去干啥,后来才知道是去冒充别人的羊数。

12、司法鉴定现场勘查记录,证明:河南众益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现场勘查,对张水平家的养殖场中的设备、厂房等财产的勘查情况,记录上有张水平的签名。

13、辨认笔录,证明:赵五某辨认出张水平(张水只)是使用其羊凑数的人。

14、鹿楼乡政府会议记录,证明:2011年12月3日,研究对凉水井村整体搬迁养殖户的补偿标准为雏鸡每只补偿8-10元;产蛋鸡每只补偿25元,羊每只补偿150元,肉猪每头100元,母猪每头200元。

15、拆迁补偿公告照片 鹿凉搬字第17号 鹿楼乡凉水井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21日,证明:2013年3月21日(拆迁评估前),鹿楼乡政府已对养殖户进行了拆迁前的评估告知。

16、情况说明,鹿楼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6日证明:2013年3月25日,鹿楼乡政府成立的拆除凉水井村厂房等大型附着物工作组,在拆迁评估前,工作组以公告形式告知凉水井村民活物补偿标准。2013年3月25日上午,工作组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水平羊的补偿标准150元/只、蛋鸡25元/只。25日下午,张水平从别处赶来别人的5群羊,大约600只,要求按10000只羊对其进行补偿,补偿款共计150万元。

17、拆迁补偿告知书,证明:张水平收到该告知书,并对评估事项已经了解,签字认可。

18、现场照片,证明:张水平养殖场及周围羊群的情况。

19、鹤壁市公安局春雷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3月29日侦查员将张水平口头传唤至其大队。

2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水平出生于1967年10月28日,其年龄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张水平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鹿楼乡会议纪要不适合张水平厂房,纪要标准不适应此次赔偿标准。2、郑某某3月25号就知道张水平借羊。3、秦某某证言证明了该次赔偿标准没有定。4、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张水平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鹤壁日报关于凉水井村整体搬迁完毕报道复印件。2、潘荒村的补偿标准,每只羊补偿50元。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凉水井村的公告是以凉水井村的标准为标准。数额应以凉水井村的补偿标准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份,鹿楼乡政府组织对凉水井村整体搬迁,在对村民张水平在凉水井老村西山上租用的厂房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前的财产评估及清点时,张水平将他人的羊约600只赶至其厂房附近,谎称是自己的羊让拆迁工作组人员清点,并要求按10000只羊计数补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共财物90000元(每只羊按150元标准补偿,共600只羊),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诈骗的财物,张水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张水平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俊奇

                                             审  判  员 唐  磊    

                                             人民陪审员  姜晓利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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