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磊与陈亚琼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08:41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477号 |
原告刘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亚琼,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磊与被告陈亚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9月24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无子女。被告在我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黄金首饰、钻戒手饰及礼品共计8.1万元。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加上性格等各方面的差异,导致双方婚后纷争不断,生活琐事打骂不断。被告婚后不满一个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因双方生气,被告于2012年11月初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7000元、认门费6600元、上车钱18800元、送好礼钱10000元,共计52400元彩礼。另原告给被告购买5金及钻戒首饰花费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凋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婚后未满月被告因生气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400元及5金及钻戒。鉴于彩礼数额较大不返还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院酌情支持42400。原告要求返还黄金及钻戒首饰价值15000元及其他礼品,本院认为,首饰、礼品属原告赠送物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磊与被告陈亚琼离婚。 二、被告陈亚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24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力平 审 判 员 谢廷选 陪 审 员 李清枝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思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