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马小黑犯失火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4:0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小黑,男,1950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失火犯罪2013年3月2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黑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马小黑在渑池县英豪镇翟延村西山根自家责任田地北头,因吸烟不慎将西山脑集体林坡引燃。经鉴定,过火地类为疏林地,过火面积为8.44公顷,合126.6亩,树种为杨树、侧柏、花椒、刺槐等,过火株数约654-704株。 另查明,马小黑于2013年3月8日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陆××、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渑池县英豪镇翟延村委证明、照片,渑池县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书及被告人马小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黑因吸烟导致集体林坡失火,危害公共安全,过火面积8.4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小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小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