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郭柱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2:2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6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柱,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8日23时56分,被告人郭柱驾驶N-KC336号轿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时,与韩XX停放在机动车道东侧的豫N-12151豫NQ08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豫N-KC336号轿车乘客人王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柱赔同王X到医院后逃逸。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23时56分,被告人郭柱驾驶N-KC336号轿车沿商丘市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时,与韩XX停放在机动车道东侧的豫N-12151豫NQ08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豫N-KC336号轿车乘坐人王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柱送王X到医院后逃逸。 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郭柱主动到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柱供述,证人李X、韩XX、刘XX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系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柱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民事赔偿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王兴明 审 判 员 黄 玲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