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伟超、王路师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05:43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05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路师,男,1989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2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伟超,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12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超、王路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超、王路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路师、李伟超酒后到渑池县城关镇××大街嫖娼,在卢××的店内要求卢××介绍服务员嫖娼,卢××说明该店只经营美容产品让二人去其他地方找,引起二人不满发生撕扯。王路师将卢××按倒在地上撕扯卢××衣服,遭卢××反抗后,王路师与李伟超对卢××进行殴打,卢××反抗时顺手拿起屋内的菜刀将该二人砍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意见,卢××对王路师、李伟超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二人任何责任,希望对二人宽大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路师、李伟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赵××、陈一×、陈二×、吕××、白××的证言,卢××受伤情况及被撕破的衣服照片,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卢××本人不愿做伤情鉴定)、巡警队巡防队员杨卓林、李磊分别书写的出警情况,卢××诊断证明及其书写的谅解书,被告人王路师、李伟超诊断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路师、李伟超酒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王路师、李伟超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已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路师、李伟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路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伟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审 判 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赵 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